一 、ppp的概念
ppp是幾個英文字母的首個字節(jié)的縮寫,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融資建設運營公共事業(yè)的模式,通過合同約定社會資本方對公共事業(yè)和基礎設施進行融資、設計、建設、運營,期滿無償移交政府獲得合理回報, 政府進行質量績效評估、監(jiān)督管理并依約支付費用或者財政補貼購買服務。
二、ppp的特點
平等協(xié)商 長期合作(20年—30年,必要時可延長) 股權合作 共享權益 共擔風險 合理回報(8%左右),政府監(jiān)督
三 、ppp的主要形式
1. 公益性 (政府付費)
2.準公益性(使用者付費與財政缺口補助相結合)
3. 經(jīng)營性質(消費者或者使用者付費)
四、參與ppp項目的主體
1,政府或者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部門,包括行政主管部門、事業(yè)機構;
2,社會資本方:包括外資企業(yè)、國有企業(yè)、民營企業(yè)以及三者的聯(lián)合體;
3,政府出資代表方;包括政府授權的基金管理組織,政府融資和建設開發(fā)公司(城投、水投、交投,住投等);
4,項目公司(由中標社會資本方和政府融資代表方組成,簽訂合資協(xié)議,)政府融資代表方參股不控股,不超50%,20—30%為宜。
5,中介機構
律師服務所,會計事務所,評估事務所,咨詢機構等。
6. 黨政機關和社會方面
黨委、政府和紀檢監(jiān)察、人大、政協(xié)、審計、財政和新聞輿論 以及社會群眾的監(jiān)督
五、ppp政策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
(5.)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fā)(2016)18號)
要點:ppp項目審批前置只需要規(guī)劃選址、土地預審、環(huán)境評價手續(xù)
(6)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指導意見(2013)96號)
國務院辦公廳在公共服務領域推行ppp項目的指導意見(2015)42號)
要點:1. 公共服務領域指能源交通、農林水、環(huán)境保護、養(yǎng)老、安居、文科教衛(wèi)等;
2. 實現(xiàn)企業(yè)化運作的政府融資公司可以參與本級政府的ppp項目;
(7) 國家財政部財金(2014)76號(ppp合作模式通知)、113號文件(ppp操作指南)
國家財政部分工公共事業(yè)領域
(8) 國家發(fā)改委投資(2014)2724號文件(指導意見)、(2016)1744號文件(通知)、(2016)2231號文件(工作導則)
國家發(fā)改委分工管轄傳統(tǒng)基礎設施領域:能源、交通運輸、農林水、環(huán)保、市政工程。要求報批報備。
六、ppp操作程序和流程
項目識別(發(fā)起、篩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審批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每年政府ppp不超過公共預算支出的10%)
項目準備(確定實施機構 、編制實施方案、審核實施方案、)
項目采購(社會發(fā)標,資格預審、編制采購文件、評審響應文件,談判,結果公示,,成交,融資合同簽署)
項目執(zhí)行(設立項目公司,簽訂合資協(xié)議、ppp協(xié)議、融資管理,建設、運營、績效檢測與支付,中期評估)
項目移交(移交準備、性能測試、資產(chǎn)交割、績效評價)
七、政府象征性參股的Ppp項目公司的治理如何妥善分配
(1).股東會決議:
1. 一般事項由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審議通過;
2. 特別事項(修改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對外擔保等)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審議通過;
3. 特別重大事項(股權變動、運營延期、公共利益及安全等)由全體股東審議通過。
(2)董事會決議事項
與股東會決議相同;
(3)經(jīng)營層結構
經(jīng)理、財務總監(jiān)由社會資本方提名,副經(jīng)理由社會資本方或者政府出資代表方提名,財務副總監(jiān)由政府出資方提名;政府出資方通過聯(lián)合簽字、審核報賬等形式對公司財務進行監(jiān)管。
八. ppp 項目名詞解釋
1. 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項目從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至終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2. 產(chǎn)出說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項目建成后項目資產(chǎn)所應達到的經(jīng)濟、技術標準,以及公共產(chǎn)品和服務的交付范圍、標準和績效水平等。
3 . 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是指一個組織運用其可利用資源所能獲得的長期最大利益。VFM評價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一種評價傳統(tǒng)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chǎn)品和服務是否可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評估體系,旨在實現(xiàn)公共資源配置利用效率最優(yōu)化。
4. 公共部門比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內,政府采用傳統(tǒng)采購模式提供公共產(chǎn)品和服務的全部成本的現(xiàn)值,主要包括建設運營凈成本、可轉移風險承擔成本、自留風險承擔成本和競爭性中立調整成本等。
5. 使用者付費(User Charge),是指由最終消費用戶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chǎn)品和服務。
6. 可行性缺口補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費不足以滿足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報,而由政府以財政補貼、股本投入、優(yōu)惠貸款和其他優(yōu)惠政策的形式,給予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經(jīng)濟補助。
7. 政府付費(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chǎn)品和服務,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費(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費(Usage Payment)和績效付費(Performance Payment)。
政府付費的依據(jù)主要是設施可用性、產(chǎn)品和服務使用量和質量等要素。
8. 委托運營(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chǎn)的運營維護職責委托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chǎn)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托運營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
9. 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chǎn)的運營、維護及用戶服務職責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chǎn)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合同通常作為轉讓-運營-移交的過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10. 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后項目資產(chǎn)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11. 建設-擁有-運營(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變而來,二者區(qū)別主要是BOO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注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
12. 轉讓-運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將存量資產(chǎn)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并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合同期滿后資產(chǎn)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13. 改建-運營-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改擴建內容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div>